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部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纠纷发生后,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解,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认真听取患方的意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针对患方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方能够接受,纠纷到此终止;如果患方不能接受,引导患方到医患办进行协商解决。
3、医患办接到患方投诉后,要耐心听取患方诉求,及时做好登记,并向相关科室详细了解情况,根据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确定解决方案,与患方协商解决方案,如果患方能够接受,纠纷到此终止;如果患方不能接受,引导患方通过人民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4、如果患方选择人民调解,指导患方根据对问题认识和调解要求,准备相关资料递交医调委后等待调解。患方对人民调解结果认同,纠纷到此终止,若不认同,建议走诉讼途径。
5、若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区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1、双方自愿协商解决;
2、申请人民调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途径。
注: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如果发生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1万元人民币。
三、滨州市医调委地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一路与渤海九路交叉口西北角为民社区居委会三楼
联系电话:0543-8198859